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73號
TCDV,109,勞執,7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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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伯彰 
相 對 人 港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格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5月29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1428E0335)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 :「雙方達成協議,勞方109年2月11日至109年3月25日工資 ,共計新臺幣3萬9000元,資方分2期給付。第1期109年6月 30日給付新臺幣1萬9500元及第2期109年7月31日給付新臺幣 1萬95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玉山 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141979264200』。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 ,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9年5月29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 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 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進行調解,於109年5月29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 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 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 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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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