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7號
TCDV,109,再易,7,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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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苡端即李麗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
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
係對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按再審起訴法
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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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