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56號
TCDV,109,亡,56,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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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宋雅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宋清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宋清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街000號)於民國106年4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宋清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宋清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 ○區○○里○○街000號)於99年4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 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女,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 以108年度亡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 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且有勞保與健保資料、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 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足憑。綜上事證,自堪認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9年4月9日列為失蹤人口,算至106年4月9日 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 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 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6年4月9日下午12時,作為確 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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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