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15號
TCDV,109,事聲,15,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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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15號
異 議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相 對 人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更名沈淳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准予返還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三二四號擔保提存金逾新臺幣四十二萬五千五百八十七元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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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