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5號
原 告 林允發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張榮林
江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系爭協議書後段之同意書究 係由何人所記載尚有待查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 9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