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44號
TCDV,108,訴,3644,2020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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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4號
原   告 劉曉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筌律師
被   告 劉展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展瑋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部分 ,依法應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經誤寫為5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因此 誤算為5,620元,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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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