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
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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