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78號
TCDV,108,訴,3478,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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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
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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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燕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