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49號
TCDV,108,訴,3349,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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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49號
上 訴 人 林碧資 


      林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珠林韋璁林耘曲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
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
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
命上訴人林碧資應給付被上訴人黃素珠林韋璁林耘曲各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林碧雲應給付被上訴人黃素珠林韋璁
林耘曲各50萬元,以及各上開給付之遲延利息。查上訴人就其敗
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50 萬元【計算式:(
1,000,000 ×3 )+(500,000 ×3 )=4,5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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