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心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
為1,09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