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58號
TCDV,108,訴,225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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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8號
原   告 簡瑞瓶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馬逸榮 

      馬武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馬秉鋐 
法定代理人 洪妗嘉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請補正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72建號建物最新之第一類謄本。㈡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之1條第1項規定行使闡明權,請兩造具狀說明: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行使撤銷權後,兩造間有無民法第183條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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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