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8號
原 告 簡瑞瓶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馬逸榮
馬武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馬秉鋐
法定代理人 洪妗嘉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請補正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72建號建物最新之第一類謄本。㈡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之1條第1項規定行使闡明權,請兩造具狀說明: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行使撤銷權後,兩造間有無民法第183條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