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89號
TCDV,108,訴,1389,2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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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珠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
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5757元(
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28.51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95,700元×權利範圍157/23660=2,875,757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費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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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