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37號
TCDV,108,婚,237,2020073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林菁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煥仁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