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林彥豪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協助核對本院卷第97頁所示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內容是否有誤,該減縮聲明之記載是否為原告真意,又若為原告真意,該聲明請求新臺幣44,555元是指何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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