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林文賢
林文進
洪秋足即林文聰之遺產管理人
林順堯
林妙津
林士勛
梁馨月
林文傑
上列8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科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8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1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