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90號
TCDV,107,重訴,290,20200724,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林文賢
    林文進
    洪秋足即林文聰之遺產管理人
       
    林順堯
       
    林妙津
       
    林士勛
    梁馨月
    林文傑
        上列8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科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8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1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