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00號
TCDV,107,家繼訴,10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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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羅月寅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劉張阿幼
      劉俊顯 
      劉春櫻 
      劉秀蘭 
      劉美玲 
      劉曾秀春
      劉高誠 
      劉阿文 
      劉文祥 
      劉建平 
      劉建昌 
      林劉綢 
      曾鈺雯 
      曾浚恆 
      曾淑玲 

      丁心柔 
      徐木水 
      徐秉謙 
      徐木蘭 
      徐秀鳳 
      羅名枝(即劉四快之繼承人)

      羅慶池(即劉四快之繼承人)

      羅寬柱(即劉四快之繼承人)

      劉文光 

      劉文玲 
      劉文惠 
      劉淑美 
被   告 江雅鈴 

      劉君怡 
      劉源哲 

      陳彩雲 
      陳泉欽 

      陳泉州 

      劉秀琴 
      詹劉玉蘭
      劉双蓮 
      劉蕙瓊 
      劉百合 
      劉恒盛 
      劉玟如 
      劉杏琴 
      鄭湘玲 

      劉昱龍 
      張明村 
      張淑媚 
      張淑雯 
      張洲偉 


      王劉秋菊


      劉賢德 
      陳美正 
      劉宇峰 
      劉嘉雯 
 
      黃劉春桃
      劉火磊 
      劉美旦 
      張桂娥 
      巴素真 


      張郡毓 
 

 
      張浩瀚 


      張浩哲 


      黃鎮寬 
      黃秋英 
      黃孟華 
      李青山 
      李青錢 
      李月蘭 

      李香蘭 
      李青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劉君怡等人似非繼承人,誤列為本案被告,此部分尚待 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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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