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18號
TCDV,105,金,18,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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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古鎮華律師
被   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漢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複 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劉鈞浩 
      吳昀達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 年7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 年9月11日上午11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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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