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古鎮華律師被 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江漢彰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被 告 詹世雄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複 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吳佶諭律師被 告 劉鈞浩 吳昀達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 年7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 年9月11日上午11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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