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2號
TCDV,105,家訴,132,202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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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原   告(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珠
      洪伯謙
      洪素珊
      洪素妍
      洪湘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李洪換
      洪滿 
      洪珮瑜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洪菊
被   告 洪杰焜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淑芬
被   告 洪杰鴻
      洪美娟
      洪暄雯
      洪婕齡
訴訟代理人 宋敏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82號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50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裁判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



查詢主文結果在卷可參。揆諸首開條文意旨,爰依職權撤銷 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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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