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30號
TCDM,109,附民緝,30,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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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
原   告 許曉婷


被   告 柯博仁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重訴緝字第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曉婷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柯博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柯博仁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 重訴緝字第73號判決免訴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 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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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