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曾進城
被 告 何台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24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台桂被訴竊佔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之109 年6 月2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在卷可憑,依 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 回。另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 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