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77號
TCDM,109,附民,577,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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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蔡陽明


被   告 劉俊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2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乙案,業經本院以109年 度訴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 併駁回。又本件另一被告李昱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 待該被告刑事部分審結時,一併處理審結,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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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