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72號
TCDM,109,附民,572,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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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翁秀鳳
      張敬豐
      王櫻美
      葉錫勳
      陳麗君

      施枝芳
      李舜基
被   告 蔡宗羱

      陳美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宗羱陳美任等2人被 訴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7年度易字 第898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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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