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李夏淑芬
被 告 洪宗信
蒲俊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列被告所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31號妨害秩序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 洪宗信經判決有罪部分,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另被告蒲俊良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原告已具狀表示若 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一 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