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1080號
TCDM,109,重訴,1080,2020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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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振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訴109 年度偵字第2625號、109 年度偵字第3617號、109 年
度偵字第3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振良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振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未經許可運輸具殺傷力子彈、販賣具殺傷力子彈等罪嫌疑 重大,就被告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部 分,其法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非輕,加以 被告經扣案之違禁物品甚多,本案犯罪情節非微,可預期若 有罪刑度不輕,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考量本案犯罪 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比例原則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 予以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本案仍有審理程序尚待進行,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 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認有繼續執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8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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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