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146號
TCDM,109,訴緝,146,2020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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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143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4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4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康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
9、3320、3802、6752、6753、7039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少
連偵字第209號、107年度偵字第13139、13468、13761、16345號
)(107年度偵字第13545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107
年度偵字第13480、13481、19928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73
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767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
第123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9
4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0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7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
第1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康雋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9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蔡康雋明知周瑞盛(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所屬詐欺集團, 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騙,且係將詐騙所得款項,指定 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集團 ,利用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竟為 貪圖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於民國106年12月上旬某日,經周 瑞盛之招募,加入該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工 作,約定報酬為提領款項之百分之0.5,而分別與周瑞盛及 該詐欺集團所屬劉品文(已結)、林甄瑩(已結)、侯孟宏 (已結)、陳政儒(已結)、吳峻豪(已結)、黃○○(90 年5月出生,下稱黃姓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無證據 證明蔡康雋知悉其行為當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暨其他不詳 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或併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



下列各犯行:
①於106年12月11日9時15分許起,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冒充林寶鑫友人廖本文,撥打電話向林寶鑫佯稱急需用錢欲 借款,並於同日10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匯款指定帳戶 ,使林寶鑫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12日14時1分 許,匯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吳 梅羽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6 年12月11日11時13分許匯款15萬元至指定之閻方所有板橋海 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柏豪再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劉品文蔡康雋前 往彰化地區,由蔡康雋吳梅羽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時 29分許至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和美農會 塗厝分部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及於 同日16時48分許,在同鎮彰美路3段387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並將提領所得8萬元交予周瑞盛,取得 百分之0.5即400元之報酬(此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378號、第3430號、第3663號、第5540號、 第5933號、第8225號、第8691號、第8693號、107年度少連 偵字第17號、第136號提起公訴,於108年8月9日繫屬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因與107年3月15日繫屬本院之原108年度訴字 第632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39號、第33 20號、第3802號、6752號、6753號、第7039號起訴書所起訴 蔡康雋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繫屬在後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②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鄭芸詠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19時22分許, 以新北市○○區○○路000號雙和醫院之自動櫃員機,轉帳2 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施喬昇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 雋、林甄瑩,於同日19時32分許、33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施喬昇帳戶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5000元,並將提領所得2 萬5000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25元之報 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545號起訴書附表 編號1所示部分)
③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郭祐利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委託友人施妤青於同日19時51分



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 施喬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 文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9時58分 許、59分許、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 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施喬昇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2萬元、2萬元、1萬元,並將提領所得5萬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2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 2所示部分)
④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詹雅涵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19時57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2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施喬 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匯款1萬 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 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20時4分許,在臺 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由蔡 康雋持施喬昇帳戶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 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0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 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
⑤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柯又賓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20時10分許, 以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施 喬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 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20時13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之 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施喬昇帳戶之金融卡提領1萬元,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50元 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
⑥於106年12月29日11時1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冒充李金榜友人,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榜佯稱急需用錢 ,要求李金榜匯款至指定帳戶,使李金榜信以為真,陷於錯 誤,請其妻游秀娥於同日13時39分許,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西 三重分行,匯款41萬7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 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匯款48萬300 0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周瑞盛得知 訊息,乃與蔡康雋劉品文林甄瑩一起去承租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由劉品文蔡康雋輪流駕駛該自用 小客車搭載林甄瑩,於106年12月30日0時許至0時1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



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陳宥彤帳戶之金融卡提領14萬 5000元(1萬元、2萬元、3萬元、3萬元、1萬7000元、1萬50 00元、1萬5000元、3000元、5000元),及於同日0時22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陳宥彤帳戶之金融卡提領5000 元(尚無證據證明其餘款項亦係蔡康雋劉品文林甄瑩所 提領),並將提領所得15萬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 分之0.5即750元之報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2539號、第3320號、第3802號、第6752號、第6753號、第 703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⑦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黃培安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之 方式,匯款1萬3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 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宥 彤帳戶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下列⑧⑨⑩⑫所示 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就黃培 安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6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3所示部分)
⑧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梁家豪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8分許,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號IKEA敦北店,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50 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42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中 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陳宥彤之金融卡共提領 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⑦、下列⑨⑩⑫所示及其他款項),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梁家豪受騙部分取得 百分之0.5即12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 分)。
⑨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趙晏熙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1分許,以網路轉帳之 方式,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 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宥 彤帳戶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⑦⑧、下列⑩ ⑫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趙晏熙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⑩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詹嘉文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53分許、15時10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各匯款2萬5000元合計5萬元至該詐欺集 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 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 櫃員機,由林甄瑩陳宥彤帳戶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 (連同上列⑦⑧⑨、下列⑫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 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詹嘉文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 即2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 ⑪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陳宣樺見該訊息 與對方聯繫,知悉係其弟臉書帳號遭盜用,沒有陷於錯誤, 僅於同日15時18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1元至該詐 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致詐騙未得逞,劉品文蔡康雋林甄瑩因而無 從領取款項交付黃姓少年(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 分)。
⑫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高睿宏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4分許,利用自動櫃 員機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轉帳3萬元至渣打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6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42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中 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陳宥彤帳戶之金融卡共 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⑦⑧⑨⑩所示及其他款項),並 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高睿宏受騙部分取得百 分之0.5即1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
⑬於107年1月5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曾正榮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3分許、16時41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各匯款1萬5000元及3萬5000元,合計5 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清榮所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6時7分許至17 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鄉林 夏都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楊清榮帳戶之金融 卡共提領9萬2000元(連同下列⑭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 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曾正榮受騙部分取得百分 之0.5即2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 。
⑭於107年1月5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哲煜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4分許,以網路轉帳之 方式,匯款1萬3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清榮所有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 日16時7分許至17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 一便利商店鄉林夏都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持楊 清榮帳戶之金融卡共提領9萬2000元(連同上列⑬所示及其 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林哲煜受 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6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10所示部分)
⑮於106年12月26日11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冒充 蕭桂足兒子,撥打電話向蕭桂足佯稱急需用錢,使蕭桂足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47分許,匯款15萬元至該詐 欺集團所掌控之歐陽虹虹所有新店檳榔路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2時7分19秒許,由林 甄瑩、蔡康雋其中1人持歐陽虹虹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臺中樹仔腳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 元;於同日12時14分28秒、12時15分25秒許,由蔡康雋持該 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烏日明道郵局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6萬元、3萬元,並將提領所得共15萬元交予黃姓 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750元之報酬(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107年度偵字第13139號、 第13468號、第13761號、第1634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



部分)。
⑯於106年12月26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 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何建志得 知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9分許,以自動 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美鳳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 12時22分49秒許,由蔡康雋持陳美鳳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 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 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⑰於106年12月22日起,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冒充邱靖 雯友人,撥打電話向邱靖雯佯稱急需借錢欲借款,使邱靖雯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6日17時11分許,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吳健瑋所有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7時18分52 秒許,由林甄瑩吳健瑋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並將提領 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50元之報酬(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⑱於106年12月26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 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語菲得 知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於同日17 時23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許智淵所 有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轉帳2萬5000元 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7時31分 許、32分許,由蔡康雋許智淵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50 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 即12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⑲於106年12月26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張珞婕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 ,轉帳2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許智淵所有高雄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8時38分許, 由蔡康雋許智淵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並



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00元之 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劉品文林甄瑩蔡康雋黃姓少年明知許智淵所有高雄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所屬詐欺集團以不正方法 取得,而不詳之人於106年12月26日轉入該帳戶之1萬5000元 ,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劉品文仍依指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 於同日18時44分許、18時45分許,由林甄瑩許智淵帳戶之 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1萬元、50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6所示部分)。
㉑於106年12月26日某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盧俊明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年月28日 21時43分許、48分許,各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 控之潘振杰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 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 甄瑩,於同日21時45分36秒、21時48分57秒許,由蔡康雋潘振杰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便 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各提領1萬5000元(合計3萬元),並將 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元之報 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㉒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佩陵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於18時44分許、18 時47分許,各轉帳1萬1000元、1萬9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 控之施喬昇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 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 瑩,於同日19時2分9秒、19時2分44秒許,由蔡康雋持施喬 昇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 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 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劉品文蔡康雋林甄瑩黃姓少年明知施喬昇所有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所屬詐欺集團以不正方法取 得,而不詳之人於106年12月29日19時1分許轉入該帳戶之50 00元,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劉品文再依 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蔡康 雋,於同日19時10分許,由蔡康雋施喬昇帳戶之金融卡,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 領50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 0.5即2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 ㉔於107年1月3日某日,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蘇震鋐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6時10 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毛鈞鈿所岡山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21分36 秒許,由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烏日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交予黃姓 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10所示部分)。
㉕於107年1月3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曹力元得知訊息,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6時13分許,匯款 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毛鈞鈿所有岡山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21分許,由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烏日 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 分之0.5即1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示部分 )。
㉖於107年1月3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芷安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1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 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毛鈞鈿所有岡山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25分許,由 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交予黃姓少年,蔡 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2所示部分)。
㉗於107年1月3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陳家彥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6時22 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毛鈞鈿所有岡 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 32分許,由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烏日區農會九德分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 5000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
㉘於107年1月3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高筠皓得知訊息,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2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毛鈞鈿所有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32分、16時33分許, 由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烏日區農會九德分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交予黃 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劉品文蔡康雋林甄瑩黃姓少年明知毛鈞鈿所有岡山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所屬詐欺集團以不正方 法取得,而不詳之人於107年1月3日16時24分許轉入該帳戶 之1萬8000元,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劉 品文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 瑩、蔡康雋,於同日16時33分許,由蔡康雋毛鈞鈿帳戶之 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烏日區農會九德分 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80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 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90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15所示部分)
㉚於107年1月7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徐安葶得知 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13分許,以網路轉 帳方式,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邱柏勳所有 板橋光復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依指 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5時31分許 、3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 中川門市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邱柏勳帳戶之金融卡提 領2萬元、1萬元,並將提領所得3萬元交予黃姓少年,蔡康 雋就徐安葶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480號、第13481號、第19928 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㉛於107年1月7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廖婕妤得知 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7分許,以網路轉 帳方式,匯款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邱柏勳所有板橋 光復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依指示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6時6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萬寶門市之自動 櫃員機,由蔡康雋邱柏勳帳戶之金融卡提領9000元,並將 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45元之報 酬(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㉜於107年1月7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孫妙華得知 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9分許、21時55分 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各匯款2萬6000元、1萬5000元至該詐 欺集團所掌控之洪國棟所有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 雋、林甄瑩,於同日20時50分許、51分許、52分許,在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科博館分行之自 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洪國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2萬 元、6000元,及於同日22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雅昌門市,由蔡康雋洪國棟帳戶之 金融卡提領1萬50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 雋就孫妙華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205元之報酬(同上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㉝於107年1月6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游惠方得知 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20分許、23分許, 以網路轉帳方式,各匯款1萬2000元、2萬4000元至該詐欺集 團所掌控之黃竹如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 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5時41分許、42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號統一便利商店市鑫門市之自動櫃員機,由林 甄瑩持黃竹如帳戶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1萬6000元,並將提 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80元之報酬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
㉞於107年1月6日某時,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網際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蔡宗翰得知 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40分許,以新北市 新莊區民權西路捷運站之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 集團所掌控之黃竹如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 載蔡康雋林甄瑩,於同日15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 瑩持黃竹如帳戶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1萬元,並將提領所得 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元之報酬(同上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
㉟於107年1月4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徐筱婷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21分許,利用自動櫃員 機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蘇雪鳳所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由蔡康雋持蘇 雪鳳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時32分,在臺中市○○區○○ ○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童醫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並 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取得百分之0.5即150元之 報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起訴書 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㊱於107年1月4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蘇貞怡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45分許,利用自動櫃員 機轉帳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蘇雪鳳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由蔡康雋蘇雪鳳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時59分許、17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新福樂門市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7000元;於同日17時10分許、17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河南門市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5000元、1萬8000元(連同下列㊲㊳㊴ 所示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蘇貞怡 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7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編 號2所示部分)。
劉品文蔡康雋林甄瑩黃姓少年明知蘇雪鳳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所屬詐欺集團以不正 方法取得,而不詳之人於107年1月4日16時47分許轉入該帳 戶之2萬2000元,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 劉品文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 康雋、林甄瑩,由蔡康雋蘇雪鳳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 時59分許、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 商店臺中新福樂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7000元; 於同日17時10分許、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OK便利商店臺中河南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5000元、1 萬8000元(連同上列㊱及下列㊳㊴所示款項),並將提領所 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就此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110元之 報酬(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
㊳於107年1月4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黃啟倫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 式,將2萬5000元轉入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蘇雪鳳所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由蔡康雋蘇雪鳳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時59分許、17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新福樂門市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7000元;於同日17時10分許、17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河南門 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5000元、1萬8000元(連同上列㉟㊲ 及下列㊴所示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蔡康雋 就黃啟倫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0.5即125元之報酬(同上起訴 書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
㊴於107年1月4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陳羿寧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7分許,利用自動櫃員 機轉帳1萬8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蘇雪鳳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再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康雋林甄瑩,由蔡康雋蘇雪鳳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16時59分許、17時許,在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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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