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43號
TCDM,109,訴,84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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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鑒文



具 保 人 湯鍳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鍳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湯鑒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湯鍳濃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參( 見偵卷第129 頁)。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及具保人偕同被 告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 、44、46頁),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 票4 張及報告書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64、66、74 、76、78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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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