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66號
TCDM,109,訴,46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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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議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議仁、告訴人許家豪於民國108年8月 10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興大學府城 大樓管理室前,雙方因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以徒手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雙側後側胸壁挫傷 、右手肘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 109年7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見本院卷 第121頁)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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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