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00號
TCDM,109,聲,2900,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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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洪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洪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洪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 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三、查受刑人白洪輝因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白洪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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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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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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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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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年5月21日 │108 年5 月12日 │1.108年8月21日 │
│ │ │ │2.108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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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6007號 │16007號 │353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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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號 │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109 年度簡字第 │
│審 │ │1198號 │1198 號 │495 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11月11日 │108 年11月11日 │109 年5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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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109 年度簡字第 │
│ │ │1198號 │1198號 │4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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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8 年12月13 日 │108 年12月13日 │109 年6 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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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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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140 號 │1.臺中地檢署109 │
│ │2. 編號1 、2 ,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 │ 年度執字第8964│
│ │ 徒刑6 月(109 年度執緝字第355 │ 號 │
│ │ 號) │2.編號3 ,經本院│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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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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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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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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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 年6 月2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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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關年度案號 │署108 年度偵緝字│ │ │
│ │第167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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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9 年度簡字第 │ │ │
│審 │ │553號 │ │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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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9 年度簡字第 │ │ │
│ │ │553號 │ │ │
│ ├────┼────────┼────────┼────────┤
│ │確定日期│109 年6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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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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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9 年│ │ │
│ │度執字第996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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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