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博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29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博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蘇博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 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 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 釋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蘇博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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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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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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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原確定判 │
│ │ │ │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 │
│ │ │ │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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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1月14日晚間11時38│108年1月14日晚間11時38│108年8月20日 │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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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 │108年度偵字第26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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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69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1月28日 │ 108年11月28日 │ 10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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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85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2月11日 │ 108年12月11日 │ 10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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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均得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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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9年度執字第1405號 │ 109年度執字第1406號 │ 109年度執更字第2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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