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896號
TCDM,109,聲,289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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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善淳



具 保 人 韋錦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錦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韋錦琳受刑人游善淳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00號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前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傳喚,應 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 9 年5 月28日由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父親收受,及於109 年5 月2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於同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 所,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 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 著,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 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此外,具保人雖因案於109 年3 月 3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迄今仍在監執行中 等情,有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可稽,惟聲請人已於109



年6 月2 日提訊具保人,命具保人通知受刑人於109 年6 月 23日上午10時前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當庭表示會立刻寫信 通知受刑人主動報到,有檢察官執行筆錄在卷可參,已踐行 使具保人得履行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合法通知程序;且具 保人雖因在監執行而人身自由、通信、電話等受有相當限制 ,然並無遭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等限制之情形,尚非 全無以通信或其他聯絡方式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可能,應 不影響其履行具保人之責任,惟具保人確實未能以通信或其 他聯絡方式,達到督促受刑人到庭之效果。綜上,足徵受刑 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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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