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則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則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則期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3年7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871 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26日,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6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