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858號
TCDM,109,聲,285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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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建羱


受 刑 人 張侃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
字第5986號、執聲沒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建羱因受刑人張侃翔犯詐欺案件, 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 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 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4356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648 、649 號判決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 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上揭判 決書1 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3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各1 紙在卷足憑。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 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足認其 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2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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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