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802號
TCDM,109,聲,2802,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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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朝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朝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朝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76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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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