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90號
TCDM,109,聲,279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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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畯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980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盧畯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畯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 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盧畯騰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 與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妨害風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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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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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9日 │107年6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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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8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7號 │第177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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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76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2日 │ 109年3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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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76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 │ │
│ ├────┼──────────┼──────────┼──────────┤
│ │判 決│ 108年5月7日 │ 109年4月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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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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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字第3843號(已執畢)│第980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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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