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61號
TCDM,109,聲,2661,2020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季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季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年8 月及9 年2 月確 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 3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