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兼 具保人 黃兼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兼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黃兼毅因不能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兼毅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 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 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 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 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在監在押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 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