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07號
TCDM,109,聲,2507,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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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益豪



具 保 人 盧東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
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東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盧東泉犯詐欺案件,經法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梁益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 5 萬元,由具保人盧東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 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 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 而,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依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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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