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進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 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 節,有受刑人民國109年5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 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 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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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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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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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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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7日 │107年6月24日 │10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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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05號 │字第4097號 │字第39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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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4 │107年度中簡字第1733 │107年度中簡字第1575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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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4 │107年度中簡字第1733 │107年度中簡字第1575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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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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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3426號 │第13592號 │第14044號 │
│ ├──────────┴──────────┴──────────┤
│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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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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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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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共4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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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7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7月7日 │
│ │ │107年7月9日 │ │
│ │ │107年6月12日 │ │
│ │ │107年6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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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21號 │第17859等號 │第17859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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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11 │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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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11 │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3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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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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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4395號 │第14403號 │第14403號 │
│ ├──────────┴──────────┴──────────┤
│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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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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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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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 │
│ │共2罪 │共3罪 │誤載為5月) │
│ │ │ │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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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5月20日 │107年6月11日 │
│ │107年6月5日 │107年6月11日 │107年6月9日 │
│ │ │107年6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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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7859等號 │第16036等號 │第16036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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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109年度簡字第272號 │109年度簡字第27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9月18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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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109年度簡字第272號 │109年度簡字第272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9月1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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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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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4404號 │第6919號 │第6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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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 │編號8、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期徒刑3年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更字第2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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