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97號
TCDM,109,簡,897,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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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3307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中簡
字第15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 年度易字第1433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志忠幫助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志忠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者,極有可能利用該門號從事與財產有關 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得利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前某時,閱覽報紙廣告所刊載「辦門號換現金」 之訊息後,於105 年6 月6 日,至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0 號之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山直營服務中心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隨即 於不詳時地,將系爭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吳志忠提供之系爭門號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先使用Appl e 設備以吳志忠系爭門號申請「#Apple 軟體商店服務」, 再以劉冠君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iTunes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之付款門 號,繼持吳志忠系爭門號,於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日期、時間 ,向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家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代幣 ,致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家陷於錯誤,認係經劉冠君同意以 其0000000000號作為iTunes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付款門號 ,遂同意此人購買遊戲代幣,此人因而取得如附表消費金額 欄所示之免由本人直接支付遊戲代幣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劉冠君查覺盜刷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㈡案經劉冠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志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君、證人劉松彬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證 述。
㈢Apple Confidential iTunes Data明細表、告訴人提供之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書、通話明細清單、內新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灣之 星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號)、申登 人明細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 一作業中心簡便函及所附iTunes代付交易查詢明細、中華電 信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流程圖、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附件、 辦案進行單及所附老子有錢Online、星城Online、網銀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錢街Online(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頁面資料。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查本案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先使用Apple 設備以被告系爭門號申 請「#Apple 軟體商店服務」,再以告訴人向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iTunes 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之付款門號,繼以被告系爭門號,消 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代幣,因而取得免由本人直接支付 遊戲代幣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此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將系爭門號SIM 卡交付此 人供其作為詐欺得利之工具使用,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此 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 得利之犯意,且其所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行為亦屬 刑法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至公訴意旨認係構成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 2 第1 項之幫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嫌等語。 惟按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 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 、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 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4023號刑事判決參照)。換言之,行為人需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始屬該罪立法欲保護客體 及範疇。再按法院依簡易判決處刑,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記 載應適用法條拘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項之規定反面解釋即明,蓋簡易判決應記載應適用之 法條,如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者,得予以引用,反之 ,如法院認應適用之法條與聲請書之記載不同,即應於簡易 判決中加以記載。依上開規定,法院自得依審理之結果於簡 易判決中變更應適用之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8號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得 利正犯係向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家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 戲代幣,致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家陷於錯誤,認係經告訴人 同意以其0000000000號作為iTunes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付 款門號,遂同意行為人購買遊戲代幣,該正犯因而取得如附 表消費金額欄所示之免由本人直接支付遊戲代幣費用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固該正犯係透過網際網路向如附表所示之消費 商家購買遊戲代幣,整個交易過程並無實體商家或店員與之 接洽,此乃新興電子商務交易型態,而該消費商家究非「自 動付款設備」,自非該罪保護客體及範疇,聲請意旨尚有誤 會,然基礎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已告知被告所涉罪名( 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而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 得依審理之結果於簡易判決中變更應適用之法條,附此敘明 。
㈡被告以一行為提供系爭門號SIM 卡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向 如附表所示之不同消費商家詐欺得利,係以一幫助行為,侵 害不同消費商家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論處。
㈢附表編號44部分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犯罪事實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相同消費商家)及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不同消費商家)關係,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㈣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累犯處罰「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採「必加主義」,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以其不分情節 ,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 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 第1 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 斟酌個案,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前於



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 3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已於106 年2 月2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 故幫助犯無獨立性。雖幫助犯之成立不以正犯知情為要件, 但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且基於幫 助犯從屬性之原則,幫助犯罪者應依正犯犯罪行為既遂或未 遂,分別論以正犯犯罪既遂或未遂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是刑法上之幫助犯犯罪時間 以正犯犯罪時間以資認定,從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自10 7 年2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1 日止,準此,被告於前案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觀諸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公共危險,本案則係幫 助詐欺得利,二者犯罪之目的、行為、態樣及情節,固屬有 別,惟均係故意犯罪,且被告前曾交付其個人所申設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等資料予詐欺集團作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匯款帳 戶使用,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1日以105 審簡字第210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105 年3 月29日確定, 有上述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竟於前案緩刑期間再犯本 案,故有特別惡性;參以,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反省 、要求,然再犯本案,顯見先前所量定之刑罰裁量結果尚未 能收得明顯之預防、教化之效,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如加 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尚與本案被告之罪責相當,並無被告所 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被告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 受過苛之侵害,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示牴觸 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 本件所犯加重其刑。
㈤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得利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得利之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 重後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雖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予無信任基礎之 他人使用,有遭非法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風險,仍提供 系爭門號SIM 卡供他人作為詐欺得利工具使用,使正犯得以 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 欺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 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 困難,及告訴人因遭受1 萬7940元之財產上損害,被告犯後 終知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害,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49至50頁)



,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得利犯行之 責難性,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扶養母親、在工地打工之家 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查本案被告提供予他人犯詐欺得利罪使用之系爭門號 SIM 卡,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本院已囑承辦 偵查佐依法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將該門號列為警示門號,有本 院辦案進行單在卷可考(見本院簡字卷第27頁),無再遭利 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虞,諭知沒收及追徵無助預防犯罪,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 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另查卷內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 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均併予敘明。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消費日期 │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新臺幣)│ Apple訂單編號 │消費商家及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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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2月1日 │13時20分 │ 450元 │MQMQ40XS3Z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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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2月1日 │13時24分 │ 450元 │MQMQ4113XQ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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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2月1日 │15時29分 │ 60元 │MQMQ4135YX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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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2月1日 │15時29分 │ 30元 │MQMQ449T27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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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3月2日 │8 時2 分27秒│ 120元 │MQMQWS9VQ7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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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3月2日 │8 時2 分37秒│ 450元 │MQMS8K3SFF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 │ │(聲請簡易處│ │ │ │
│ │ │刑書誤為8 分│ │ │ │
│ │ │,應予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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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3月17日 │16時51分 │ 180元 │MQMSMQ36YN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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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3月17日 │16時53分 │ 450元 │MQMSXZ1KWY │錢街online代幣300 │
│ │ │ │ │ │元 │
│ │ │ │ │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 │ │ │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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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3月17日 │16時54分 │ 450元 │MQMSXZ2M9B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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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年3月21日 │2時31分 │ 510元 │MQMT12GQYQ │錢街online代幣30元│
│ │ │ │ │ │、150 元、300 元 │
│ │ │ │ │ │寶島娛樂城代幣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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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年3月25日 │1時24分 │ 450元 │MQMT6J0DYJ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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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年3月25日 │1時26分 │ 300元 │MQMT6J17SW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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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年3月25日 │1時27分 │ 300元 │MQMT6J1VFQ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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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年3月25日 │1時33分 │ 300元 │MQMT6J51G7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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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年3月25日 │15時27分 │ 300元 │MQMT6Y7TK4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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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7年3月25日 │15時28分 │ 890元 │MQMT6Y81H2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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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年3月26日 │13時34分 │ 300元 │MQMT7GWJFJ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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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年3月26日 │13時36分 │ 300元 │MQMT7GX5MW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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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年4月1日 │16時4 分8 秒│ 300元 │MQMTJWF94K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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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年4月1日 │16時4 分36秒│ 300元 │MQMTJWFHFG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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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年4月1日 │22時23分 │ 890元 │MQMTK29NXL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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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年4月2日 │0時18分 │ 450元 │MQMTK44MBQ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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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年4月2日 │0時28分 │ 300元 │MQMTK491G7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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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7年4月2日 │0時29分 │ 300元 │MQMTK494YY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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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7年4月2日 │2時03分 │ 890元 │MQMTK5MBQ0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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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7年4月2日 │4時21分 │ 890元 │MQMTK7G6DD │錢街online代幣 │
├───┼───────┼──────┼─────────┼────────┼─────────┤
│27 │107年4月3日 │10時11分 │ 480元 │MQMTLGZMQ8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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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7年4月3日 │10時13分 │ 300元 │MQMTLH1GT2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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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7年4月3日 │10時14分 │ 300元 │MQMTLH1QBY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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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7年4月3日 │10時15分 │ 450元 │MQMTLH2D4X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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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7年4月3日 │10時57分 │ 450元 │MQMTLJ7DZJ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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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7年4月3日 │11時07分 │ 1,490元 │MQMTLJJDSB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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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7年4月3日 │11時19分 │ 890元 │MQMTLJW3L5 │錢街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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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7年4月3日 │14時33分16秒│ 300元 │MQMTLSH5S0 │星城online代幣 │
├───┼───────┼──────┼─────────┼────────┼─────────┤
│35 │107年4月3日 │14時33分34秒│ 300元 │MQMTLSHF5B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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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7年4月4日 │2 時4 分 │ 600元 │MQMTLVQG51 │錢街online代幣150 │
│ │ │ │ │ │元 │
│ │ │ │ │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 │ │ │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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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7年4月4日 │2時13分21秒 │ 450元 │MQMTMFHGNH │錢街online代幣 │
├───┼───────┼──────┼─────────┼────────┼─────────┤
│38 │107年4月4日 │2時13分36秒 │ 450元 │MQMTMFHLVS │錢街online代幣 │
├───┼───────┼──────┼─────────┼────────┼─────────┤
│39 │107年4月4日 │2時50分 │ 150元 │MQMTMG7SBD │錢街online代幣 │
├───┼───────┼──────┼─────────┼────────┼─────────┤
│40 │107年4月4日 │3時3分 │ 60元 │MQMTMGKZ0W │星城online代幣 │
├───┼───────┼──────┼─────────┼────────┼─────────┤
│41 │107年5月1日 │12時30分 │ 150元 │MQMVLK7LYQ │星城online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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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7年5月1日 │12時30分 │ 300元 │MQMVV22Q73 │老子有錢online代幣│
├───┼───────┼──────┼─────────┼────────┼─────────┤
│43 │107年5月1日 │14時00分 │ 60元 │MQMVV4KKQV │錢街online代幣 │
├───┼───────┼──────┼─────────┼────────┼─────────┤
│44 │107年5月1日 │14時20分 │ 150元 │MQMVV4YTHD │錢街online代幣 │
├───┼───────┴──────┼─────────┼────────┼─────────┤
│ │合計 │ 17,9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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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