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96號
TCDM,109,單禁沒,296,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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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77號、109年度偵字第132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匕首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第一大隊員警於民國109年2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 市○○區○○○道00段0號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入關,查獲 被告林冠偉於109年1月間,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 號9樓之1住處,利用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上網訂購以國際郵 包輸入臺灣之匕首1支(國際郵包編號EZ000000000NL,落地 編號:19588),並扣得該匕首。經查,該匕首經送鑑定後 (鑑定編號:000-00-000),認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之管制刀械(匕首),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 記表1紙及相片2張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 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 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 有,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 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冠偉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24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47號 卷第103至105頁),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扣案之匕首 1支,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係刀刃長9公分、刀柄長 約9公分、刀總長約18公分,刀刃雙面開封,認本件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匕首)等情,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109年3月3日中市警保字第1090015005號函及檢送之 刀械鑑驗登記表及鑑驗照片等在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73至 76頁),依前開說明,堪認上開扣案之匕首,為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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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