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0號
TCDM,109,交簡附民,6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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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雪雲
被   告 林詩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325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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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