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53號
TCDM,109,交簡附民,5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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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馮明威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蕭帟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303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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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