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731號
TCDM,109,交易,731,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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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曹振峰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10時26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 ○路○○○路○○○○○○○○○○○路000 號前欲自內側 車道往右變換車道時,本應注意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情況時, 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讓直行車先行,並 注意安全距離,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 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 候為晴天,且為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 竟疏於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二車安全並行間隔,驟然往 右變換車道,適另案被告許智成(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被 告同向外側車道直行,為閃避突然往右變換車道之被告自小 客車,遂往右閃躲,其右側車身遂碰撞於其右側直行而由告 訴人KANMEN LAMAI(中文譯名李明翰)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 李瑀潔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側車身,造 成告訴人KANMEN LAMAI受有左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肩膀 挫傷、左側前臂擦傷、左側踝部挫傷、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 ,並造成告訴人李瑀潔受有左側肩膀擦傷、左側前臂擦傷、 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 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KANMEN LAMAI、李瑀潔均向本院具狀表 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罪嫌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



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是本案依法應為不 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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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