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719號
TCDM,109,交易,719,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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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和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韋辰告訴被告林和勳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但告訴人與被告業已 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根據上述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2738 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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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