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085號
TCDM,109,交易,1085,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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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榮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
第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白榮裕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 麗惠、林清錦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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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