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智鈞
陳慶錡
饒家銘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3137號、109年度偵字第7213號),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
日所為109年度中簡字第89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周智均」部分,均應更正為「周智鈞」。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周智均」部分,顯係出於 誤寫,有被告周智鈞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均應更正為「周智鈞」,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 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