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杰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杰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應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杰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⑵持有數量非鉅;⑶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標示「ROYCE」之黑色殘渣袋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2月 18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58號鑑驗書1紙可資證明,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 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優股 109年度偵字第15501號
被 告 江杰穎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杰穎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列管之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號 XCUBE夜店外,以新臺幣5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之成年男子購買內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 包1包及內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包後持 有。嗣江杰穎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2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與福 林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當場在車內扣得內有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標示「ROYCE」黑色包裝之殘渣 袋1個及內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標示 「OFF-WHITE」黑色包裝之殘渣袋1個及K盤2個(此部分連同 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均另移送警局依法裁處)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杰穎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承 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可資佐證,且扣 案標示「ROYCE」黑色包裝之咖啡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院 109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5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上開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及與毒品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