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5號
TCDM,109,中交簡附民,65,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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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徐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車損維修並回復原狀部分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因於法未合,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而其餘
因被告過失傷害所受損害之請求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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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