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9年度,51號
TCDM,109,中交簡附民,51,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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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莊又熹
兼法定代理人  莊 哲
        陳彥伶
上列三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伶慈
被     告 賴宜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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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