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之記載,應更正為「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並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 查詢汽車駕駛人」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文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駕駛執照已遭註銷,而 不具駕駛普通小客車之資格,且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車牌亦因逾檢遭註銷,並不得行駛於道路,詎其不顧 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狀況薄弱,而飲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 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於飲用酒類 後,即率爾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且其飲酒量及酒後所 駕駛之交通工具種類,對於其他用路人之危險性非低,對於 自己亦有高度危險性,並因其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經 警到場處理,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1.19 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先前並無其他 刑案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本件為其初犯,於犯後均能坦認犯行,兼衡其自 述為高職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富裕之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34號
被 告 葉文良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文良於民國108年9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大雅區成 功路友人住處飲酒後,仍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行經臺中市潭子區潭 興路1段與潭興路1段165巷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由賴 月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致人受傷), 警獲報後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對葉文良施 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9 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文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賴月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表、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 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檢察官 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