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原 告 黃義師
被 告 蕭苙彬(原名蕭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1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 以108 年度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